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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執行回收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連續二年未達公告回收
率,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環境衛生用藥容器材質及裝填內容物種類,指定公
告環境衛生用藥業者採押金方式回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