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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共同組織執行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向參加業者收取
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應成立專戶保管運用,並依本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款
及第十二款之規定內容分帳列管。
前項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如採押金方式者,應增設押金專戶。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採押金方式執行回收,得於回收率申報後次月將未回收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之押金繳交基金會。如回收量超過營業量時,得向基
金會申請退回已繳交該部分之押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