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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依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所提之回收清除計畫書、處
理計畫書內容涉及左列事頃之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報變更計畫
,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一、執行回收方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之回收運作系統。
三、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之處理方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