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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潤滑油之年營業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名稱、地點及其承諾書等詳細資料。
三、預估廢潤滑油產生量、回收量。
四、回收方式、架構及回收系統運作之方法。
五、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六、回收宣導計畫。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