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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寶特瓶業得經由左列方式執行廢寶特瓶回收工作: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
二、自設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回收。
三、藉零售店、超級市場等販賣場所,以押瓶費方式回收。
四、藉民間團體、學校或社會公益性活動回收。
五、藉回收機回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回收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