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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寶特瓶製造業、寶特瓶商品販賣業、寶特瓶輸入業及寶特瓶商品輸入業 (
以下簡稱寶特瓶業) 應檢具左列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
三、輸入商輸入許可證或進口報單影本 (國內寶特瓶製造業及寶特瓶商品
販賣業免繳) 。
四、產銷及營運計畫書。
五、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