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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熱處理設施,應符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
前項處理設施採焚化法處理者,準用一般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