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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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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 34 條
事業無法自行清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可供委託處理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特定地區之事業,應將其事業廢棄物,送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