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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 67 條
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
污水,管理方式如下:
一、污水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
二、污水未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
,並應設置放流口。
前項第二款之放流口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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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