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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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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之廢(污)水水質低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者,其費額依下列優惠方式徵收:
一、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六十,未逾百分之八十者,費額依前條規定百分之八十收取。
二、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四十,未逾百分之六十者,費額依前條規定百分之六十收取。
三、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三十,未逾百分之四十者,費額依前條規定百分之四十收取。
四、徵收項目排放濃度為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以上,未逾百分之三十者,費額依前條規定百分之十五收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