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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審查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應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已於期限內補正但仍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予以退件。
二、應檢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應於五十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三、各項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
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內容複雜特殊者,中央主管機關於通知申請單位後得延長審查期間一次,延長期間以五十工作日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