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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藥劑不純物檢測項目應包括砷、鎘、鉛、汞、鉻、氯仿,及使用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國家所規範品質管制項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