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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新設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有設立許可、試車會勘及登記之制度,而
非以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貯留或稀釋許可者,主管機關核發貯留或稀釋許可
文件,應於公文書記載未於核發許可後六個月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辦理變更者,廢止其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許可
等相關文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