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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視海洋污染防治需要,共同或分別與協助執行機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執行海洋污染事項之檢查、鑑定或取締、蒐證等。
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海洋污染事項,應分別送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