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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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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船舶對海洋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船舶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
前項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