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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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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應依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所轄港區之污染。
各類港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所轄港區之污染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