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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地下水採樣頻率及採樣程序,規定如左:
一、採樣頻率以每季採樣一次為原則,有污染之虞者應提高其頻率。
二、採樣時應取得代表性水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