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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河川之採樣頻率及部位,規定如左:
一、採樣頻率主要河川以每月一次為原則,其他河川以每季一次為原則,
並應選擇水質較穩定時為之。
二、採樣部位應考慮河川寬度、深度,以取得代表性水樣,並得加測流量
。
三、採樣宜由上游而下逐點取樣,於感潮河段宜於退潮時採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