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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水污染防治基金之設置,並設水污
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監督水污染防治費之管理運用。水污染防
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為預算法所稱之其他特種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