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1/18 20: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 25-1 條
依本條例通知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措施及工程計畫,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
力事由,致不能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
並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
關申請重新核定改善期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