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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清理機構接受指定為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人者,應於指定簽約後一個
月內將契學書影本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學中止後一個月內,清理機構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