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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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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二以上之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共同處理廢水者,得共同設置廢水
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不受第四條及第五條個別設置規定之限制。
事業依前項規定共同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者,準用第四條及第五
條有關標準之規定。
依其他環境保護法規擔任污染防制 (治) 專責單位主管或乙級污染防制 (
治) 技術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於同一事業單位分別擔任廢 (污) 水處
理專責單位主管或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