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3:0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 (污) 水產生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應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二千立方公尺以上五千立方公尺未滿
者,應設置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五十立方公尺以上二千立方公尺
未滿者,應至少設置乙級以上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
前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委託廢 (污) 水代處理業處理廢 (污) 水或事
業將其廢 (污) 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如每日廢 (污) 水產生量在三
百立方公尺以上,應至少設置乙級以上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