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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代處理業於第四條所列文件,有變更情事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 (
省)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申請後,應副知中央及縣 (市) 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