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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代處理業經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撤銷許可證者,其貯存及處理設施
所在地,於三年內不得申請再作為代處理業之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