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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 5 條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即不得降低其
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