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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應檢驗所排放之事業廢水,並
按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報檢驗結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