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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事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應檢具左列文件,報經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
省主管機關備查,在直轄市報請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 申請書。
二 產生事業廢水之資料及流程圖。
三 設施之構造及詳細圖說。
四 設施之使用方法。
五 放流口之構造。
六 放流口之水質及排放量。
前項文件必須經環境 (衛生) 工程或化學工程技師負責審查及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