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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土壤處理場所總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或處理之廢水量每日超過五百立
方公尺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其廢止者亦同。
前項處理場所應視地下水流向選擇適當處所,設地下水觀測井,每月應至
少採取水樣一次,分析有關項目作成紀錄,並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
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