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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水污染防治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水污染防治法規之執行與轄內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之使用規劃、管理及執行。
四、轄內水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
五、轄內水污染防治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轄內水污染防治之監測及檢驗。
七、轄內水污染防治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八、轄內水污染防治之宣導。
九、其他有關轄內水污染防治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