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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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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 44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
系統)違反第十一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
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
九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家戶違反第十一條第九項所定自治法規,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且逾九十日
仍未繳納者,地方政府應對該家戶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前項處罰鍰額度應依違規情節裁處;其裁罰準則由地方政府定之,不適用
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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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