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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