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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 (換) 發廢止及抽驗辦法第十七條第一
項第二款廢止合格證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對已驗證
核章尚未發給牌照者停止發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