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6: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辦理驗證核章檢具之合格證明登載之製造或出口地區、國家與完(
免)稅證明書不符時,應檢具原汽車製造廠出具之相關轉運證明文件。
申請人辦理驗證核章檢具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文件,應檢具駐外單位或外
交部授權認證之中譯本。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與完(免)稅證明書所載相關資料
不符者,駁回其申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五日內核章。
前項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進行實車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