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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前條所定之改善完成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噪音發生源狀況說明及其構造、位置(含陳情戶位置或量測點)。
二、改善前噪音量測結果及其成因分析、影響程度。
三、所採取相關噪音防制措施內容說明。其中有關之噪音防制設施,應記載其位置、規模及功能等設計圖說。
四、採取噪音防制措施之改善功效。
五、完成安裝之噪音防制設施相片資料。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