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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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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 28 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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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