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7/02 23:4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 16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航空站,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其所在機場周圍地區飛航噪音狀況。
前項監測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第一項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措施、防制區劃定原則、航空噪音日夜音量測定條件、申報資料、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