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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 4 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