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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通知公私場所備妥下列相關資料:
一、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或
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紀錄月報表。
二、製程現場操作紀錄月報表。
三、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
入之相關資料。
四、盤查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報告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公私場所應妥善保存前項之資料五年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