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5: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私場所得與其他公私場所共同合作採行防制措施,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並得依其約定分配取得實際削減量差額。
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之申請,應由共同合作之公私場所擇一代表提出,並檢具共同合作公私場所全體署名經公證之合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載明實際削減量差額之約定分配原則。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