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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未切實依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認可內容,採行防制措施。
二、排放量申報文件或資料虛偽記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