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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助者,分五期撥款,第一期款為交換站設置數量達總數之百分之二十,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二期款為交換站設置數量達總數之百分之四十,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三期款為交換站設置數量達總數之百分之六十,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四期款為交換站設置數量達總數之百分之八十,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五期款為完成全部交換站設置及服務電動機車數達五百輛,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由受補助者檢送領據、成果報告及設備相關原始憑證,送中央主管機關撥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