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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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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將營建工地內上層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應採行下列可抑制粉塵逸散之方式之一:
一、以電梯孔道輸送。
二、以建築物內部管道輸送。
三、以密閉輸送管道輸送。
四、以人工搬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管(孔)道出口,應設置抑制粉塵逸散之圍籬並灑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