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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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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設置洗車台,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洗車台四周應設置防溢座或其他防制設施,防止洗車廢水溢出工地。
二、設置廢水收集坑。
三、設置具有效沉砂作用之沉砂池。
前項營建工程無設置洗車台空間時,得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並妥善處理洗車廢水。
第一項洗車設施於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應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
屬區域開發工程、疏濬工程者,應洗掃鄰接道路,並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其項目及規格如附表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