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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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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及依附錄二規定之標準作業程序操作。
二、執行排氣檢驗之地點,應於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記載地址為之;檢驗時間至少為每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十時至下午八時;如因故無法於該期間內提供服務,除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外,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暫停檢驗。
三、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之檢驗地點及檢驗時間,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四、設置與主管機關之監控站網路連線,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定期傳輸檢驗資料至指定地點備查。
五、排氣檢驗及排氣分析儀保養校正應作成紀錄,並保存兩年,以備查核。
六、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應於檢驗線執行,檢驗線之檢驗區,應標示明確。
七、營業場所環境應保持整潔,避免地面與檢驗設備髒污、檢修車輛與零件堆放紊亂、檢修作業衍生廢棄物髒亂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