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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起,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所需費用為每輛新臺幣一百元,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機車排氣檢驗經費,應依附錄一規定之程序及期限辦理。
圖表附件:
附錄一、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排氣檢驗經費之程序與期限規定.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