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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之固定污染源,於本辦法修正
發布後,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減免金額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核算其減免
金額。但使用石油焦為燃料之水泥旋窯製程,其硫氧化物去除效率以百分
之九十核算,且於核定硫氧化物去除效率後不需再依修正前第八條規定按
月提報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