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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營建工程開工後,經主管機關逐年查核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
畫書記載內容時,該年該項污染防制措施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金額扣除
百分之五十;違反次數達二次以上者,該年該項則不予減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