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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證明文件報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以經認可之操作運轉條件及煙道出口高度為管制依據:
一、未能依前條規定操作運轉條件操作運轉之焚化爐,得提出與符合戴奧辛排放標準時之操作條件申請替代。
二、未能依前條規定設置煙道出口高度之既存焚化爐,得以其排放之戴奧辛空氣污染物致癌風險值可達百萬分之一以下之煙道出口高度申請替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