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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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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立從事乾洗作業者,應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規定。
石油系乾洗機總容量未達十八公斤,因民眾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之虞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日起六個月內符合本標準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